
【法】 notifier
announce; announcement; annunciate; notification; notice
【經】 announcement; notif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及商務語境中,“通告人”指代具有法定或約定權利發布正式通知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1. 法律定義與職責 “通告人”對應英文術語“notifying party”或“announcer”,特指在合同履行、法律程式或公共事務中,依據條款或法規向特定對象傳達正式聲明的責任人。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通告人需确保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效力要件(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
2. 應用場景分類
3. 中英術語差異 相較于中文“通告人”強調行為主體,英文“notifier”更側重程式合規性。英國《2006年公司法》規定,notifier須同時具備信息核驗與送達确認的雙重義務(來源:英國立法官網)。
4. 權威詞典釋義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通告人”定義為“以有效方式向相對方傳遞法律事實的適格主體”,強調其形式要件的嚴謹性(來源:法律出版社權威辭書)。
“通告人”并非标準固定詞組,但根據“通告”和“人”的組合,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一、作為發布通告的主體 指發布通告的機構或個體,常見于法律和行政場景。例如:
二、作為執行通告傳達的個體 指具體執行通告撰寫、傳遞的人員,例如:
三、特殊場景用法 在司法領域可能指案件通報人(如提及上海偵緝處接收通告後展開行動),或在宗教儀式中指向神靈通陳的司儀(中“香案前通告”的儀式角色)。
注意:該詞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日常使用更常見“通告發布者”“通知人”等表述。若涉及法律文件,建議查看通告落款單位以确認主體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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