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可歸咎;可使負責
As long as the presumed imputability is not removed, the bishop in question has to abstain from all public ministries.
無論如何,其他人不能看到他的良心。 直到「被推定的罪責」被取消以前,有關的主教應回避公開履行牧職。
Therefore, the theory of crime composition should be reformed as three-level system of deserved constitutional elements, illegitimacy and imputability.
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應改造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三階層體系。
imputability(可歸責性)是一個法律和哲學領域的核心概念,指一個人因其行為或疏忽而承擔道德或法律責任的能力或狀态。它強調行為與行為人之間的内在聯繫,是判斷責任歸屬的關鍵前提。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維度理解:
指行為人具備理解其行為的性質、後果并據此做出選擇的能力。這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基礎。不具備這種能力(如精神障礙、未成年未達法定年齡),則行為通常不可歸責。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2019) 明确定義 imputability 為"将行為歸因于某人并使其承擔法律後果的狀态或條件"。
指個體因其自由意志下的選擇而應承擔的道德責任。亞裡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指出,自願行為是道德贊賞或譴責的對象,強調了意志自由與責任的關聯。
來源:亞裡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Book III) 中論述的自願行為(voluntary action)理論是道德歸責的古典哲學基礎。
在刑法中,它是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之一;在民法(尤其是侵權法)中,用于判斷過失責任;在國際法領域(如國家責任),也涉及将行為歸責于國家的問題。
來源: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詳細規定了将行為歸責于國家的規則。
關于單詞imputability 的詳細解釋如下:
Imputability 指某人行為或責任的可歸咎性,即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應歸責于特定個體,常用于法律、道德或宗教語境中。例如,在法律中用于确定當事人是否需為過失或罪行負責。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例句或語境用法,可參考法律或倫理學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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