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可归咎;可使负责
As long as the presumed imputability is not removed, the bishop in question has to abstain from all public ministries.
无论如何,其他人不能看到他的良心。 直到「被推定的罪责」被取消以前,有关的主教应回避公开履行牧职。
Therefore, the theory of crime composition should be reformed as three-level system of deserved constitutional elements, illegitimacy and imputability.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改造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
imputability(可归责性)是一个法律和哲学领域的核心概念,指一个人因其行为或疏忽而承担道德或法律责任的能力或状态。它强调行为与行为人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判断责任归属的关键前提。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维度理解:
指行为人具备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后果并据此做出选择的能力。这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不具备这种能力(如精神障碍、未成年未达法定年龄),则行为通常不可归责。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2019) 明确定义 imputability 为"将行为归因于某人并使其承担法律后果的状态或条件"。
指个体因其自由意志下的选择而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自愿行为是道德赞赏或谴责的对象,强调了意志自由与责任的关联。
来源: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Book III) 中论述的自愿行为(voluntary action)理论是道德归责的古典哲学基础。
在刑法中,它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在民法(尤其是侵权法)中,用于判断过失责任;在国际法领域(如国家责任),也涉及将行为归责于国家的问题。
来源: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详细规定了将行为归责于国家的规则。
关于单词imputability 的详细解释如下:
Imputability 指某人行为或责任的可归咎性,即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应归责于特定个体,常用于法律、道德或宗教语境中。例如,在法律中用于确定当事人是否需为过失或罪行负责。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例句或语境用法,可参考法律或伦理学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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