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j. 排他性的;不包括在内的
Public goods are those possess the features of both non-excludable and non-rival.
公共商品是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争性的商品。
If a good is non-rivalrous but excludable, a private provider of that good can only remain in business by charging the users a positive price.
如果某貨物産品沒有競争對手但量夠多,一個該産品的私人供應商隻有通過付用戶确實的價格才能維持他的生意。
excludable(可排他性)是一個在經濟學、法學和公共政策領域至關重要的概念,主要描述某種物品、服務或權利的特性:其提供者或所有者能夠有效地阻止未付費者或不具備特定資格的人使用或受益于它。
經濟學核心定義(公共物品理論)
在經濟學中,“excludable”是區分商品類型的關鍵标準之一,常與“rivalrous”(競争性)結合使用。如果一個商品是excludable,意味着技術上或制度上可以相對容易地阻止未付費者消費該商品。例如,電影院可以通過售票和檢票阻止未購票者入場觀看電影;蘋果可以通過銷售渠道和所有權聲明阻止未付費者食用。這種特性使得市場機制通常能有效提供此類商品,因為生産者可以通過收費收回成本并盈利。非排他性(non-excludable)商品則相反,如國防或燈塔,難以阻止任何人從中受益,市場往往難以有效提供,需要政府介入。
來源參考:經濟學教科書及權威機構如經合組織(OECD)對公共物品的定義框架。
法律與産權視角
在法律層面,“excludable”直接關聯到財産權和知識産權。一項資産具有可排他性,意味着所有者擁有法律賦予的排他權利,可以阻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進入或享有其財産。例如,土地所有者有權阻止他人擅入(土地的可排他性);專利持有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其發明(知識産權的可排他性)。法律體系通過界定和保護這種排他權,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投資激勵和市場交易奠定了基礎。
來源參考:産權經濟學理論(如科斯定理)及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對知識産權排他性的闡述。
技術與現代應用
在數字時代和信息經濟中,“excludable”的概念有了新的表現形式。數字内容(如音樂、軟件、數據庫)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如加密、數字版權管理DRM)和許可協議實現排他性訪問。然而,數字産品的低複制成本也使得維持排他性面臨挑戰(如盜版問題)。平台經濟中的會員服務、付費牆(paywall)内容等,都是利用技術或商業模式實現服務可排他性的例子。
來源參考:信息經濟學研究及數字版權管理相關實踐報告。
“excludable”的核心在于排他可能性。它描述的是能否通過技術手段、法律權利或有效制度,将特定商品、服務或資源的享用限定在付費群體、授權用戶或特定人群之内。這一特性是區分私人物品、公共物品、俱樂部物品等分類的基礎,深刻影響着市場供給、政府政策、産權制度設計以及現代數字商業模式的構建。
單詞excludable 的詳細解釋如下:
表示“可排除的”或“可被拒絕的”,指某事物或個體能夠被排除在特定範圍、權利或資源之外。例如:
如需進一步擴展(如法律或經濟領域的具體案例),可提供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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