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diːmstə/ 美:/'ˈdiːmstər/
n. 法官(英國馬恩島兩法官職位之一)
n.|justice/judge/bands;法官(英國馬恩島兩法官職位之一)
Deemster是英國馬恩島特有的司法職位術語,特指該地區高等法院的常任法官。該詞源自古英語"dēman"(裁決)與"-ster"(職業後綴)的組合,意為"裁決者"。
根據馬恩島政府司法系統資料顯示,deemster需具備以下特征:
英國大英圖書館法律文獻庫記載,deemster制度可追溯至14世紀維京統治時期,最初作為北歐法律傳承者存在。現代體系中兩位在職deemster與終審法院院長共同構成馬恩島最高司法機構。
該術語的同源詞包括蘇格蘭的"doomsman"和挪威的"domsmann",均體現日耳曼法系的裁決者傳統。牛津英語詞典将其定義為"馬恩島特有司法職稱,對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circuit judge(巡回法官)"。
以下是對英語單詞“deemster”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Deemster”指英國馬恩島(Isle of Man)的法官職位之一,屬于該地區司法體系中的核心角色。這一頭銜專用于馬恩島高等法院的法官,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且在部分情況下參與上訴分庭的裁決。
發音與詞源
特殊背景
馬恩島作為英國皇家屬地,擁有獨立的法律體系。Deemster不僅是法官職稱,還承載着該島獨特的法律傳統,需精通“馬恩島習慣法”(Breast Laws of Man)。
用法示例
例句:The case was presided over by a deemster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Isle of Man.(此案由馬恩島高等法院的法官審理。)
若需更深入的司法體系或曆史背景,可參考馬恩島政府官網或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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