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书之法。 宋 黄庭坚 《山谷题跋·跋法帖》:“观 史孝岑 《出师颂》数字,颇得草法。盖陶冶草法,悉自小篆中来。” 宋 沉辽 《赠清道》诗:“诸公草法无可称,中叶始有 张颠 名。”
草法是汉字书法艺术中草书技法的专称,指通过简化笔画、连笔书写形成的独特笔法体系。《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草书书写时笔画简省相连的法则",其核心在于以流动线条重构汉字结构,既保留文字可辨识性,又赋予艺术表现力。
从技法层面分析,草法包含三个特征:
草法的形成历经三个阶段:汉代"章草"确立基本法度,魏晋"今草"完善笔势体系,唐代"狂草"突破空间限制。孙过庭《书谱》强调"草以点画为情性,使转为形质",揭示其美学本质。现代书法教育中,草法研究主要依托《草诀百韵歌》等传统文献和启功《论书札记》的当代阐释。
“草法”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区分:
一、书法术语(主要含义) 指草书的书写法则与规范,强调运笔技法和结构规律。宋代黄庭坚在《山谷题跋》中评价史孝岑的《出师颂》「颇得草法」,认为草书技法源于小篆的笔法体系。沈辽《赠清道》诗则提到张旭(张颠)对草法的革新贡献,说明草法发展至唐宋形成独特体系。
二、成语引申义(较少见) 源于《史记·项羽本纪》,原指不循法律、任意行事,后比喻不守规则或胆大妄为。此用法需结合具体语境,如历史文献或特定表达场景,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
补充说明: 部分现代文本(如)中出现的「起草法案」等表述,实为动词短语拆分,与“草法”作为固定词语的含义无关,需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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