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general average clause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经】 coordinate
【经】 sea damaged terms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是海商法中特有的风险分摊制度,指在船舶航行过程中,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导致的特殊牺牲和费用,由全体受益方按比例分担的法律条款。该术语英文对应"General Average",源于拉丁语"averium"(损失)与"generalis"(共同)的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危险必须真实存在且威胁到船货共同安全;第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且合理的;第三,牺牲或费用属于特殊性质。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为灭火故意凿沉货舱、为脱浅抛弃部分货物等。
国际通行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p Rules)将分摊计算标准化,其最新版(2016版)第G条明确规定:共同海损损失包括船舶、货物及运费的直接损失,以及为共同安全支出的港口费、救助报酬等。理算师(Average Adjuster)需根据《北京理算规则》编制海损理算书,确定各方的分摊价值。
典型案例参照英国最高法院2020年"THE LONGCHAMP"案判决:当船长为避免海盗劫持支付赎金,该费用被认定为共同海损,货主需按货物价值比例分摊。该判例确立了现代海盗赎金的合法性认定标准。
共同海损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处理共同海损相关责任与赔偿的核心条款,其定义和功能如下:
共同海损条款源于共同海损制度,后者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等面临共同危险时,为共同安全有意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特殊牺牲或费用,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该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牺牲、分摊费用及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范围,并规定理算规则。
若船舶搁浅,船长下令抛货以减轻重量,被弃货物属于共同海损牺牲,其损失由船东、货主等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若投保,保险公司将依条款赔偿被保险方应承担的分摊部分。
共同海损是为共同利益人为造成的损失(如主动抛货),由多方分摊;单独海损是自然灾害或意外直接导致的个体损失(如雷击损毁货物),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如需了解具体保险合同条款或理算案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国际海事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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