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utual defence treaty; treaty of mutual defense
共同防卫条约(英语:Mutual Defense Treaty)是国际法框架下的一种重要军事协定形式,特指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以共同防御外部军事威胁为核心目标的正式条约。该术语在中英文语境中均强调缔约国之间的相互防御义务与军事同盟关系的建立。
中文术语:共同防卫条约
英文直译:Mutual Defense Treaty
法律内涵:缔约国承诺在任一签约方遭受外部武装攻击时,其他缔约方将视之为对自身的攻击,并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必要行动予以支援。其本质是建立集体自卫权(Collective Self-Defense)的法律基础。
关键要素:
共同防卫条约通常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明确规定缔约国在遭遇攻击时的互助义务,例如《美菲共同防御条约》(1951)第四条:"对任一方的武装攻击将被视为对另一方的攻击"。
明确条约生效的地理区域(如领土、领海、驻军基地)及冲突类型(通常排除内战)。
设立常设委员会或定期会晤机制以应对突发安全威胁。
强调条约行动需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原则(如第7条)。
《北大西洋公约》(1949)
北约(NATO)的基石条约,确立"攻击一国即攻击全体"(An attack against one is an attack against all)原则,是当代最具影响力的共同防卫条约体系。
来源:北约官方文件库
《美日安全保障条约》(1960)
规定美国对日本的防卫义务及驻军权利,构成东亚安全架构的核心。
来源:美国国务院条约数据库
《澳新美安全条约》(ANZUS, 1951)
南太平洋地区的三方防卫协定,体现区域性共同防御网络。
来源: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档案
基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赋予的集体自卫权(Inherent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se),但行动需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备。
条约中"采取必要行动"(such action as it deems necessary)等模糊表述可能导致履约弹性化,例如2010年延坪岛炮击事件中美韩对条约适用的不同解读。
部分国家(如冷战时期的瑞典)拒绝签署共同防卫条约以维持中立地位。
来源:联合国宪章文本、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CRS)报告、海牙国际法学院学术期刊
共同防卫条约(或共同防御条约)是国际法中的一种双边或多边军事协议,通常以“自助与互助”为核心,规定缔约国在面临武装攻击时需共同采取防御行动。以下是其核心要素及典型案例:
美台《共同防御条约》(1954-1979)
美菲《共同防御条约》(1951年至今)
朝俄共同防御条约(2025年生效)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权威历史文献及国际条约文本,如需完整条款可查阅联合国宪章相关条款或缔约国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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