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tate-private joint insurance company
【经】 joint venture of government and private citizen
jointly operated by government&private individuals
insurer
【经】 assurer; insurance company
公私合营保险公司(Public-Private Jointly Operated Insurance Company)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代),由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共同投资经营、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该模式是计划经济时期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实践,具有特定历史背景与制度特征。
所有制结构
公私合营保险公司由国家(通过财政部门或国营保险公司)与私人资本家联合出资设立,国家通常占据主导股权,私人资本以参股形式加入。企业经营管理权逐步收归国有,私方代表参与监督,利润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国家税收、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股东股息红利)。
历史作用
1951年起,政府推动私营保险业全行业公私合营,旨在消除投机性业务、统一保险市场,并引导私有资本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至1956年,所有公私合营保险公司并入国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标志着保险业全面国有化。
据《中国保险史》(中国金融出版社)记载,公私合营模式显著压缩了私营保险的投机空间,为建立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保险体系奠定基础。这一制度变迁体现了当时“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经济的政策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
参考资料来源
“公私合营保险公司”这一表述需要拆解为“公私合营”和“保险公司”两部分进行解释,并结合历史背景和现代语境综合分析:
历史背景下的含义
指20世纪50年代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形式,分为两个阶段:
现代广义解释
指政府与民营企业或社会团体合作经营,结合公共监管与市场化运营,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指依法成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主要形式包括:
历史语境
特指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通过公私合营方式形成的保险企业。例如:1950年代部分私营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注资、参与管理逐步转为国营,最终并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系(提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的改制历程)。
现代语境
可能指政府与民营资本合资成立的保险机构,例如:
当前中国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称为“公私合营”的情况较少。若需具体案例或政策细节,建议查询《中国保险业发展史》等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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