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ate-private joint insurance company
【經】 joint venture of government and private citizen
jointly operated by government&private individuals
insurer
【經】 assurer; insurance company
公私合營保險公司(Public-Private Jointly Operated Insurance Company)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1950年代),由國家資本與私人資本共同投資經營、接受社會主義改造的保險企業組織形式。該模式是計劃經濟時期對私營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重要實踐,具有特定曆史背景與制度特征。
所有制結構
公私合營保險公司由國家(通過財政部門或國營保險公司)與私人資本家聯合出資設立,國家通常占據主導股權,私人資本以參股形式加入。企業經營管理權逐步收歸國有,私方代表參與監督,利潤按“四馬分肥”原則分配(國家稅收、企業公積金、職工福利、股東股息紅利)。
曆史作用
1951年起,政府推動私營保險業全行業公私合營,旨在消除投機性業務、統一保險市場,并引導私有資本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至1956年,所有公私合營保險公司并入國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标志着保險業全面國有化。
據《中國保險史》(中國金融出版社)記載,公私合營模式顯著壓縮了私營保險的投機空間,為建立集中統一的社會主義保險體系奠定基礎。這一制度變遷體現了當時“利用、限制、改造”資本主義經濟的政策導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彙編》)。
參考資料來源
“公私合營保險公司”這一表述需要拆解為“公私合營”和“保險公司”兩部分進行解釋,并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語境綜合分析:
曆史背景下的含義
指20世紀50年代中國對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一種形式,分為兩個階段:
現代廣義解釋
指政府與民營企業或社會團體合作經營,結合公共監管與市場化運營,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指依法成立、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主要形式包括:
曆史語境
特指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通過公私合營方式形成的保險企業。例如:1950年代部分私營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注資、參與管理逐步轉為國營,最終并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體系(提到中國人民保險集團的改制曆程)。
現代語境
可能指政府與民營資本合資成立的保險機構,例如:
當前中國保險業的主要組織形式為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稱為“公私合營”的情況較少。若需具體案例或政策細節,建議查詢《中國保險業發展史》等權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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