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air market purchase option
【经】 fair market price; fair market value
【经】 buy the refusal of; preferential right to purchase; right of preemption
公平市价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at Fair Market Value)是指特定主体(如股东、承租人、合伙人等)在标的资产(如股权、房产、知识产权等)所有者拟对外出售时,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以第三方公允报价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公平市价"(Fair Market Value)
指在公开市场中,买卖双方在自愿、知情且无强迫情况下达成的合理交易价格。该价格通常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供需、资产状况等客观因素确定,排除关联交易或特殊目的定价的影响。
"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包括价格、支付方式等)享有先于第三方购买标的资产的法定或约定特权。若权利人放弃行使,所有者方可向第三方出售。
公司股权交易
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常约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按公允评估价优先受让(如《公司法》第71条)。
例:A股东拟出售股权,B股东可要求以独立评估报告确认的价格优先购买。
不动产租赁
租约可能赋予承租人在房东出售房产时,按市场评估价优先购买租赁物业的权利。
知识产权/合伙权益
合作方在专利、商标或合伙份额转让时,可依协议行使优先购买权,避免资产流入外部竞争者。
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未强制要求"公平市价"标准,具体需依章程约定(来源:全国人大法律库)。
第2-309条涉及优先权条款的商事适用规则(来源: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University)。
定义"市场价值"为评估基准,为公平定价提供方法论(来源: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
注:实践中该权利的效力取决于具体条款设计,建议通过法律文件明确评估机制、行权流程及争议解决方式,以保障各方权益。
“公平市价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权利人在标的物以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合理价格出售时,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公平市价”与“优先权”的结合,确保交易价格合理且权利人能优先获得标的物。以下是详细解释:
公平市价
指标的物在公开市场上由买卖双方自愿交易形成的合理价格,通常需通过专业评估或市场比较确定,避免价格虚高或低估。
优先购买权
指特定主体(如股东、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标的物的法定或约定权利。其目的是维护“人合性”(如公司股东关系)或保障特定群体的权益(如房屋承租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权利
同等条件
包括价格、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其中价格需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若价格明显偏离市价,权利人可主张条件不“同等”。
通知义务
出卖人需提前通知权利人(如股东或承租人),告知交易条件。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期限限制
权利人需在收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如30日)明确表示是否行使权利,逾期视为放弃。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公司法》第71条或《合同法》第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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