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air market purchase option
【經】 fair market price; fair market value
【經】 buy the refusal of; preferential right to purchase; right of preemption
公平市價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 at Fair Market Value)是指特定主體(如股東、承租人、合夥人等)在标的資産(如股權、房産、知識産權等)所有者拟對外出售時,依法或依約定享有的以第三方公允報價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該權利需滿足兩個核心要件:
"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
指在公開市場中,買賣雙方在自願、知情且無強迫情況下達成的合理交易價格。該價格通常由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市場供需、資産狀況等客觀因素确定,排除關聯交易或特殊目的定價的影響。
"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
權利人在同等條件下(包括價格、支付方式等)享有先于第三方購買标的資産的法定或約定特權。若權利人放棄行使,所有者方可向第三方出售。
公司股權交易
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常約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可按公允評估價優先受讓(如《公司法》第71條)。
例:A股東拟出售股權,B股東可要求以獨立評估報告确認的價格優先購買。
不動産租賃
租約可能賦予承租人在房東出售房産時,按市場評估價優先購買租賃物業的權利。
知識産權/合夥權益
合作方在專利、商标或合夥份額轉讓時,可依協議行使優先購買權,避免資産流入外部競争者。
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未強制要求"公平市價"标準,具體需依章程約定(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第2-309條涉及優先權條款的商事適用規則(來源: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University)。
定義"市場價值"為評估基準,為公平定價提供方法論(來源: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
注:實踐中該權利的效力取決于具體條款設計,建議通過法律文件明确評估機制、行權流程及争議解決方式,以保障各方權益。
“公平市價優先購買權”是優先購買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權利人在标的物以符合市場公允價值的合理價格出售時,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的權利。這一權利的核心在于“公平市價”與“優先權”的結合,确保交易價格合理且權利人能優先獲得标的物。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平市價
指标的物在公開市場上由買賣雙方自願交易形成的合理價格,通常需通過專業評估或市場比較确定,避免價格虛高或低估。
優先購買權
指特定主體(如股東、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第三人購買标的物的法定或約定權利。其目的是維護“人合性”(如公司股東關系)或保障特定群體的權益(如房屋承租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房屋租賃中的承租人權利
同等條件
包括價格、付款期限、擔保方式等,其中價格需符合市場公允價值。若價格明顯偏離市價,權利人可主張條件不“同等”。
通知義務
出賣人需提前通知權利人(如股東或承租人),告知交易條件。未履行通知義務可能導緻交易無效。
期限限制
權利人需在收到通知後一定期限内(如30日)明确表示是否行使權利,逾期視為放棄。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公司法》第71條或《合同法》第230條。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