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prudence; legal philosophy; philosophical jurisprudence
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是法学与哲学交叉形成的学科领域,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存在形式、价值基础及其与社会伦理的关系。在汉英对照中,该术语可拆解为“法”(Law)与“哲学”(Philosophy),直译为“Legal Philosophy”或“Jurisprudence”(狭义上指法理学,广义包含法哲学)。
其核心内容包含三层面:
现代法哲学还涉及法律与科技、全球化等交叉议题,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数字权利研究。权威学术机构如牛津大学法哲学研究中心(Oxford Legal Philosophy)定期发布该领域前沿成果。
法哲学是从哲学视角研究法律本质、效力基础及相关问题的交叉学科,其核心特征和内涵可概括如下:
法哲学是以哲学方法分析法律现象的学科,既属于应用哲学的分支(如政治哲学、伦理哲学),也是理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注法律的最高抽象形式,探讨法的本质、效力根据及法律与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关系。
该概念起源于18-19世纪的德国哲学传统:
存在三种主要理解模式:
当代法哲学面临研究对象泛化问题,部分学者批评其失去传统形而上学特质,演变为各种法律思潮的集合体。这种理论分歧反而促使学科向跨领域研究发展,融合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方法。
注:如需深入了解具体理论流派,可参考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哈特《法律的概念》等经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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