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way-going crop
cottier; tenant peasant; tenant farmer
【经】 tenant farmer
crop; harvest; reap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佃农收割权"在汉英法律及农业经济语境中对应"Tenant Farmer's Harvesting Rights",指租地耕作的农民依照契约或地方惯例享有的农作物收获权益。该权利涉及土地租赁关系中佃户对劳动成果的法定主张权,强调其核心在于保障佃农获取耕作回报的基本生存权。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土地权属治理指南》,该权利通常包含三个维度:①耕种作物的自主选择权;②排除他人非法侵占收获物的排他权;③按约定比例分配农产品的收益权。中国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该条款构成现代佃农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在历史比较维度,剑桥大学农业史数据库显示,传统中国的地租形态分为定额租与分成租两种,前者佃农享有完全收割权,后者则需按约定比例(常见为五成至七成)与地主分配收成。现代土地流转制度下,该权利更多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并受《民法典》第333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保护。
“佃农收割权”并非一个独立的历史或法律术语,但结合“佃农”和“佃权”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佃农在租种土地时享有的收割农作物的权利。以下是综合多来源信息的解释:
佃农指通过租种地主土地进行耕作的农民,他们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通过劳动换取使用权。而“佃权”明确包含使用土地和收获农作物的权利,即佃农在租期内有权种植、管理并收割作物。
收割权是佃农维持生计的核心权利。若无法自主收割,佃农将无法获得劳动成果,也难以履行地租义务。这一权利的存在,既体现了佃农对土地的劳动投入,也反映了封建经济中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在中国封建社会和西欧庄园制中,佃农虽受剥削(如高额地租、劳役),但收割权作为佃权的一部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生产积极性。例如,清代佃农可通过契约明确“永佃权”,长期稳定耕作并收割。
“佃农收割权”可归纳为:佃农基于租佃关系,在完成地租义务的前提下,对耕种土地上的农作物享有收割和分配收益的权利。这一概念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和契约条款理解,不同时期、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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