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ository rights
goods in stock; merchandise; stock-in-trade
【计】 warehousing
【经】 goods in stock; goods on hand; inventories; inventory; stock in trade
stock on hand; stock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存货权(Inventory Rights)指企业或个体对持有的商品、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享有的法定控制与处置权限,是财产权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第16条,存货权通常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及转让四个核心权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将其定义为"债务人通过协议授予债权人,以存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法定权益"。
在会计实务中,国际会计准则IAS 2规定存货权确认需满足两个条件:实体对存货具有法定所有权,且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牛津法律词典特别指出,存货权的行使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约束,例如FOB条款下存货权转移以货物装船为界。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数据显示,完善的存货权保护可使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提升27%。该权利的法律特征体现为:客体特定性(限于登记存货清单)、权利期限性(通常与债务周期同步)、以及担保从属性(依附于主债权存在)。
“存货权”是仓储合同关系中的核心概念,指存货人在仓储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涉及对仓储物的控制、处置和权益保障。根据相关法律和实务,其内涵可概括如下:
查验权
存货人有权在存储期间对仓储物的数量、品质、包装等状况进行查验。这是确保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基础权利。
提货权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随时提取货物,保管人不得无故拒绝。若合同未约定存储期限,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提取。
转让权
通过仓单背书并经保管人确认后,存货人可将提取货物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这种转让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区别于所有权
根据分析,存货人可能是货物的代理人或实际占有人,其权利不必然等于所有权。例如,存货人可能仅有占有权,而无处分权。
风险边界
保管人无义务核查货物真实权属,若存货人非实际所有权人却行使转让权,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如代理人越权处分)。
行使存货权需履行对应义务,如按约支付仓储费、及时提货避免超期等。若未履行义务,保管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
“存货权”是以仓单为载体的合同权利集合,其行使需结合具体仓储条款,并注意与货物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法律关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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