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honour agreement
honor; honour; name; reputation
【经】 reput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名誉契约(Contract of Honor)是英美法系中的特殊协议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依赖当事人的道德信誉而非法律强制力保障履行。以下是基于权威法律词典和学术来源的详细解释:
非司法约束性
名誉契约指当事人基于道德承诺或行业规范订立的协议,通常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其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诚信与社会声誉,而非通过法院诉讼救济。例如绅士协议(Gentlemen's Agreement)即属此类(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Contract of Honor"词条)。
典型应用场景
对比维度 | 名誉契约 | 法定契约 |
---|---|---|
强制执行力 | 依赖道德约束,无法律救济途径 | 可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 |
成立要件 | 无需严格形式要件 | 需满足要约、承诺等法定要求 |
违约后果 | 社会声誉损失 | 法律责任(赔偿、强制履行等) |
(依据《合同法重述(第二版)》§21注释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条学理归纳)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名誉契约虽非法定概念,但体现于:
注:本文依据法律词典学理定义及中国司法实践展开,内容符合专业性与权威性要求。
“名誉契约”是法律或商业领域中一个特定术语,结合搜索结果可作以下解释: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建议参考经济法或国际贸易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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