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orfeit stock
confiscate; expropriate; seizure; sequestrate
【经】 confisacte; expropriation; forfeiture; seize; seizure
share; stock
【经】 interest; share; shares; shares of stock
"没收股份"(Confiscation of Shares / Forfeiture of Shares)是指公司或相关监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条款,强制终止股东对其持有股份的所有权,通常作为对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的惩罚措施。这一概念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其实施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41条,公司在以下情形可依法没收股份:
英语法律体系中,《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第6.21条规定,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没收未支付对价的股份(Forfeiture of shares for unpaid consideration)。
被没收股份将产生双重效力: $$ begin{aligned} text{股东权益终止} &= text{所有权} + text{表决权} text{公司义务} &= text{注销登记} + text{资本减记} end{aligned} $$ 该过程需在工商登记系统完成变更备案,并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要素 | 中国法系 | 普通法系 |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141条 | Companies Act 2006 |
执行主体 | 股东大会+监管部门 | 董事会决议 |
救济途径 | 行政复议/诉讼 | 衡平法救济 |
国际比较研究表明,两种法系在股份没收制度上均强调程序正义原则(Due process),但普通法系更侧重契约自由精神。
“没收股份”指在公司或合伙企业中,因股东/合伙人违反法定或约定出资义务,公司或全体股东通过法定程序剥夺其股东资格并收回股权的行为。其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解除股东资格:
程序要件
实体要件
若股东仅部分未出资或抽逃部分资金,公司不能没收股份,但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没收股份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严格限制性权利,需同时满足程序合法、行为性质恶劣(完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两大核心条件,实践中需谨慎操作以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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