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立约人"对应的标准英文译名为"covenanter"或"contracting party",特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有义务履行特定承诺的主体。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该术语源自普通法体系,指通过契据(deed)作出正式承诺的当事人。
该术语包含三个核心法律要素:
在国际商法实践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将立约人定义为"party which undertakes an obligation",强调其义务承担属性。比较法视角下,普通法系更强调对价理论,而大陆法系侧重原因理论,这种差异在跨境合同解释时需特别注意。
权威法律数据库Westlaw的注释指出,现代契约实践中该术语常与"obligor"(债务人)交替使用,但严格法律意义上,立约人特指基于双方合意产生义务的主体,不包括法定之债的债务人。这种区分在英美契约法判例中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立约人”指订立契约或协议的主体,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解析:
一、基本定义 指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与他人达成协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个体或法人。常见于合同、契约等法律文书中,例如提到“协议的每一方是独立立约人,而不是雇员、代理或授权代表”。
二、字义分解
三、法律地位 立约人需具备缔约能力,且在契约生效后需履行约定义务。如指出,若立约人违反合约且未改善,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四、使用场景 多用于商业合同、法律协议等正式文件,例如的英文释义“one who makes an agreement”也印证其法律术语属性。
提示:如需了解具体契约条款或法律细则,建议查阅专业法律文件或咨询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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