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jointly run business
pool
【经】 affiliation; pool
enterprise; industry; undertaking
【经】 business; business enterprice; enterprise; establishment; firm
undertaking
联营企业(Joint Venture)指两个或以上独立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且共享收益的经济合作形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政部2014年修订),其核心特征为合作方对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需经全体一致同意。在会计处理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1)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反映投资者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净资产变动。
该概念需区别于“子公司”(持股比例>50%)和“合营企业”(jointly controlled entity)。牛津商业词典(Oxford Business Dictionary)强调其关键要素包括:①契约式合作而非股权合并;②合作期限通常限定;③合作领域具有专项性。例如中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的联营形式,常见于跨境技术合作或资源开发项目。
联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实体(如企业、事业单位)基于自愿、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形成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核心特征如下:
根据合作紧密程度,联营企业分为三类:
对比维度 | 联营企业 | 合营企业 |
---|---|---|
控制权 | 仅参与决策(重大影响) | 共同控制(需一致同意关键决策) |
股权比例 | 通常20%-50% | 无固定比例,按合同约定 |
责任承担 | 按投资比例分担 | 共同连带责任(部分类型) |
通过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联营企业能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技术协作与规模化发展。
如需进一步了解分类案例或法律条款,可参考、、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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