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ointly run business
pool
【經】 affiliation; pool
enterprise; industry; undertaking
【經】 business; business enterprice; enterprise; establishment; firm
undertaking
聯營企業(Joint Venture)指兩個或以上獨立企業通過籤訂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且共享收益的經濟合作形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財政部2014年修訂),其核心特征為合作方對經營活動的重大決策需經全體一緻同意。在會計處理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11)要求采用權益法核算,反映投資者按持股比例享有的淨資産變動。
該概念需區别于“子公司”(持股比例>50%)和“合營企業”(jointly controlled entity)。牛津商業詞典(Oxford Business Dictionary)強調其關鍵要素包括:①契約式合作而非股權合并;②合作期限通常限定;③合作領域具有專項性。例如中國《公司法》第217條規定的聯營形式,常見于跨境技術合作或資源開發項目。
聯營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多個獨立法人實體(如企業、事業單位)基于自願、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共同投資、聯合經營形成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核心特征如下:
根據合作緊密程度,聯營企業分為三類:
對比維度 | 聯營企業 | 合營企業 |
---|---|---|
控制權 | 僅參與決策(重大影響) | 共同控制(需一緻同意關鍵決策) |
股權比例 | 通常20%-50% | 無固定比例,按合同約定 |
責任承擔 | 按投資比例分擔 | 共同連帶責任(部分類型) |
通過資源共享和風險共擔,聯營企業能提升市場競争力,促進技術協作與規模化發展。
如需進一步了解分類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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