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supervision
watch; keep watch on; monitor; scout; scrutiny; stakeout
【计】 browsing; monitoring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监视权"对应的标准译法为"right to surveillance",指政府或授权机构依法对特定对象实施持续性观察、监听或信息采集的法定权力。该权利具有三层核心内涵:
法定性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152条,监视权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其行使范围包括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手段,需严格遵守审批时效规定(一般有效期三个月)。
权利主体与义务边界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数字时代监控权研究》指出,监视权的实施主体应为国家司法机关及授权单位。被授权机构须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在非紧急情况下需提前告知被监控方,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报告。
国际法参照体系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监视行为必须符合"民主社会之必需"原则,禁止任意或非法干涉私生活。欧盟法院在Schrems II判决中确立的"相称性原则",要求监视强度与所涉犯罪严重程度保持合理对应关系。
“监视权”通常指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构依法对个人、组织或特定活动进行监控、调查的权力,其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以下从不同维度详细解释:
监视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的体现,其合理行使需依赖法律明确边界、独立监督机制及公众参与讨论。技术进步使监控能力增强,但如何防止“监控泛化”仍是全球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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