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mbudsman
supervise
【医】 censorship
commissioner; person specially assigned for a job
【法】 attache
监察专员(Supervisory Commissioner/Ombudsman)指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负责调查公众对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不当行政行为的投诉,并促进行政公正的专职职位。该概念兼具中国纪检监察特色与国际通行的申诉专员制度内涵,具体释义如下:
在中国语境下,监察专员是国家监察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由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专员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单位从业人员等)进行监督、调查、处置,重点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其权限包括谈话、讯问、查询、冻结、搜查、留置等调查措施,体现“全覆盖、无禁区”的监督原则 。
直译为“监督专员”,特指中国纪检监察体系中履行监察职责的公职人员,强调其国家监督机关的官方属性。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的官员即称 Supervisory Commissioner 。
国际通用术语,源于瑞典语,指独立处理公众对政府机构投诉的中立调解者。此类专员通常无行政处罚权,而是通过调查、建议推动行政改进,常见于欧美及香港等地区(如香港申诉专员公署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联合国在《公共行政中的监察专员指导原则》中定义监察专员(Ombudsman)需具备独立性、公正性、保密性三大原则,其核心职能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行政不当行为侵害。例如瑞典议会监察专员(Riksdagens Ombudsman)可审查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运作,但无权直接推翻其决定,而是通过公开报告施加舆论压力 。
权威参考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释义,监察专员的定义和职责如下:
监察专员是国家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派出的专职监督人员,属于国家监察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设置依据《监察法》第十二条,由监察委员会向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派驻。
需注意,部分企业设有同名职位(如、4提及的营销监察专员),但其职责限于企业内部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体系的监察专员在性质、权限和法律依据上存在本质差异。
如需了解具体派驻单位的监察专员设置,建议查询《监察法》原文或官方释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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