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lackmail; levy blackmail upon
“恐吓取财”是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概念,特指通过威胁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该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中被明确界定为“敲诈勒索罪”,其核心构成要件包含三个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从汉英法律术语对比角度分析,“恐吓取财”对应的英文翻译存在多元表达:
该罪行的司法认定需满足双重因果关系:既要证明威胁行为与被害人恐惧心理的因果关系,也要证明该心理状态与财产交付行为的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第163号指导案例)。量刑标准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分为三级:
参考文献:
恐吓取财是指以威胁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获取财产利益的行为,其法律定义及核心要素如下:
恐吓取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或财产利益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利用言语或行为传递“未来可能实施的恶害”信息(如伤害生命、身体、名誉等),而非立即使用暴力。
恐吓取财与抢劫的关键区别在于暴力即时性:抢劫通常伴随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胁迫,而恐吓取财的威胁内容指向“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例如,以“明天烧毁你家”威胁属于恐吓取财,而持刀逼迫当场交钱则属于抢劫。
若行为人具有合法权利基础(如债权人通过威胁催讨合法债务),通常不构成此罪,但威胁手段若超出合理范围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该罪名不仅保护财产权益,还保障个人的意思决定自由,即避免因恐惧被迫做出财产处分。
提示: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司法实践,涉及个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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