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itis deminutio
character; human dignity; individuality; moral quality; personality; selfhood
spirit
【医】 personality
decrease; minus; reduce; subtract
【计】 SB; subtract
class; grade; rank; wait; when
【机】 iso-
人格减等(Capitis Deminutio)是罗马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个人法律地位或权利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该术语源自拉丁语"caput"(人格)与"deminutio"(减损)的组合,其核心含义为"人格的贬降"。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解释,人格减等分为三个等级:最大减等(丧失自由权)、中等减等(丧失市民权)和最小减等(丧失家族权),体现古代法律对个人身份的多维度规制。
在法律史研究中,人格减等制度与罗马社会的身份法体系密切相关。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指出,该制度通过限制特定群体的诉讼权、财产权和婚姻权,构建了古代社会的等级秩序(见《罗马法基础》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现代法律体系虽已废除人格减等概念,但其精神在剥夺政治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制度中仍可见历史延续。
当前中国法律实践中,《民法典》第14条确立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本质上已否定人格减等制度的存在基础。但比较法视角下,该概念对理解权利能力分层理论仍具学术价值,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近年发表的《权利能力制度比较研究》对此有专门论述。
人格减等是罗马法中特有的法律概念,指自然人因身份权变化导致权利能力减损的现象。其核心在于罗马法的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构成,任何一项权利丧失或变更都会引发人格等级下降。以下从定义、分类及意义三个层面具体解释:
一、基本定义 罗马法要求完整人格需同时具备三种身份权:
二、分类等级(按严重程度)
三、法律意义 该制度通过权利能力分层,构建了罗马社会的身份秩序:
注:现代法律已废除人格等级制度,但罗马法这一概念对理解古代社会结构仍有重要参考价值。更多细节可查阅北京政法网及法学文献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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