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reliction
cast away; abandon; discard; forsake; give up; put away; slough off
throw over
【经】 jettison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医】 agent
"抛弃物"作为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存在双重含义,在汉英对照语境中具有以下核心释义:
一、法律概念层面 在物权法框架下指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和控制的物品(abandoned property),其法律状态体现为原所有者通过明示或默示行为终止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有权依法抛弃自己的动产。对应的英文法律术语常表述为"derelict"或"abandoned chattel"。
二、日常语义层面 指被丢弃不再使用的实体对象(discarded objects),包含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废旧物品等。英语对应表达包含"castoffs"(被弃衣物)、"discards"(丢弃物)等非正式用语。《牛津英汉汉英词典》将其解释为"things that have been thrown away or left behind"(被丢弃或遗留的物品)。
三、相关概念辨析 与"遗失物(lost property)"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基于所有权人的主观放弃意愿,后者指非故意丢失的物品。海事法中的"海上抛弃物(jetsam)"特指船舶遇险时主动投弃的货物,该术语源自拉丁语"jactare"(投掷)。
全国人大民法典条文 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英汉汉英词典》第9版 海商法研究所术语数据库
“抛弃物”是民法中的概念,指原所有权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物品。以下是详细解释:
抛弃物指所有权人以明确抛弃的意思表示,放弃对动产的所有权及占有,使其成为无主物。该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需所有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建议参考《民法典》物权编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更权威的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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