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reliction
cast away; abandon; discard; forsake; give up; put away; slough off
throw over
【經】 jettison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抛棄物"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存在雙重含義,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具有以下核心釋義:
一、法律概念層面 在物權法框架下指所有權人主動放棄占有和控制的物品(abandoned property),其法律狀态體現為原所有者通過明示或默示行為終止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0條,所有權人有權依法抛棄自己的動産。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常表述為"derelict"或"abandoned chattel"。
二、日常語義層面 指被丢棄不再使用的實體對象(discarded objects),包含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廢舊物品等。英語對應表達包含"castoffs"(被棄衣物)、"discards"(丢棄物)等非正式用語。《牛津英漢漢英詞典》将其解釋為"things that have been thrown away or left behind"(被丢棄或遺留的物品)。
三、相關概念辨析 與"遺失物(lost property)"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基于所有權人的主觀放棄意願,後者指非故意丢失的物品。海事法中的"海上抛棄物(jetsam)"特指船舶遇險時主動投棄的貨物,該術語源自拉丁語"jactare"(投擲)。
全國人大民法典條文 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英漢漢英詞典》第9版 海商法研究所術語數據庫
“抛棄物”是民法中的概念,指原所有權人主動放棄所有權的物品。以下是詳細解釋:
抛棄物指所有權人以明确抛棄的意思表示,放棄對動産的所有權及占有,使其成為無主物。該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僅需所有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建議參考《民法典》物權編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獲取更權威的實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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