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tress damage-feasant
【经】 damages
【经】 lien; right of lien
损害赔偿的留置权(Right of Lien for Damages)
定义
损害赔偿的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侵权行为等合法事由对债务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在债务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前,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构成要件
实务应用
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
类型 | 担保债权范围 | 牵连性要求 |
---|---|---|
一般留置权 | 合同价款、报酬等 | 动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
损害赔偿留置权 | 侵权/违约导致的赔偿金 | 动产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关联物 |
权威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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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留置权”并非独立的法律术语,而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合法占有的动产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在宽限期后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的权利。
损害赔偿的留置权则特指因债务人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债权人损失时,债权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和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担保范围明确包含损害赔偿金。例如,若债务人未支付维修费用(主债权)且因保管不善导致维修物损坏(产生损害赔偿),债权人可一并留置相关动产,并就维修费和损害赔偿金优先受偿。
行使损害赔偿的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优先受偿范围
留置权人可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权利限制
程序要求
债权人须在债务到期后给予债务人宽限期(未约定则不少于60日),期满未履行方可变卖留置物。
风险提示
不当行使(如未通知债务人直接变卖)可能导致赔偿责任。例如,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务人损失,债权人需赔偿。
“损害赔偿的留置权”本质是留置权在损害赔偿债权场景下的适用,其核心在于将损害赔偿纳入留置权担保范围,并通过合法程序实现优先受偿。具体行使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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