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tress damage-feasant
【經】 damages
【經】 lien; right of lien
損害賠償的留置權(Right of Lien for Damages)
定義
損害賠償的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同、侵權行為等合法事由對債務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在債務人未履行賠償義務前,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以該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該權利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
構成要件
實務應用
與一般留置權的區别
類型 | 擔保債權範圍 | 牽連性要求 |
---|---|---|
一般留置權 | 合同價款、報酬等 | 動産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
損害賠償留置權 | 侵權/違約導緻的賠償金 | 動産是損害發生的直接關聯物 |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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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留置權”并非獨立的法律術語,而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債權人基于損害賠償請求權對合法占有的動産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時,若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動産,并在寬限期後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的權利。
損害賠償的留置權則特指因債務人違約或侵權行為導緻債權人損失時,債權人以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基礎行使留置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和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擔保範圍明确包含損害賠償金。例如,若債務人未支付維修費用(主債權)且因保管不善導緻維修物損壞(産生損害賠償),債權人可一并留置相關動産,并就維修費和損害賠償金優先受償。
行使損害賠償的留置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優先受償範圍
留置權人可就留置財産優先受償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及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權利限制
程式要求
債權人須在債務到期後給予債務人寬限期(未約定則不少于60日),期滿未履行方可變賣留置物。
風險提示
不當行使(如未通知債務人直接變賣)可能導緻賠償責任。例如,若未履行通知義務導緻債務人損失,債權人需賠償。
“損害賠償的留置權”本質是留置權在損害賠償債權場景下的適用,其核心在于将損害賠償納入留置權擔保範圍,并通過合法程式實現優先受償。具體行使需嚴格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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