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o judiciorum privatorum
illicit; personal; private; secret; selfish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计】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经】 program; sequence
私诉程序(Private Prosecution)指由个人或非政府实体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特征在于起诉权不专属于公诉机关。根据普通法系传统,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第6条明确保留公民发起私诉的权利,加拿大《刑事法典》第504条亦规定特定情况下个人可启动刑事诉讼。
该程序包含三个要件:1. 主体适格性,起诉人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或经法院特别许可;2. 证据充分性,需达到"表面上成立"(prima facie)的证明标准;3. 程序合规性,须遵循《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文书格式与呈递流程。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4部详细规定私诉案件需经裁判法院转介高等法院的程序机制。
比较法视角下,私诉程序与公诉程序形成互补关系。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实证研究显示,英国每年约0.2%的刑事案件通过私诉程序启动,主要涉及商业欺诈、名誉侵权等公诉机关未立案的特殊案件类型。但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私诉程序不得损害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基本权利。
注:本文法律条款援引自英国司法部官网立法数据库、香港电子版《香港法例》及《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修订版)专业释义。
私诉程序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种诉讼形式,其核心特征是由私人主动发起诉讼,司法机关仅被动受理。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起源
私诉程序(Private Prosecution)起源于古罗马奴隶制社会,指案件必须由受害人或其他私人主体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遵循“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原则。这种程序强调个人在司法活动中的主导性,区别于国家主动介入的“公诉”。
历史背景与演变
古罗马末期,随着统治阶级意识到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逐渐从私诉转向纠问式诉讼(即公诉)。私诉的衰落反映了法律从个人权利救济向国家权力主导的转变。
主要特点
与现代自诉的区别
现代法律中的“自诉”概念(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虽与私诉有相似性,但自诉范围受法律严格限制(如诽谤、虐待等特定案件),且司法机关仍保留一定监督权,不完全等同于古代私诉的完全私人化属性。
与公诉程序的对比
|对比项 |私诉程序 |公诉程序 |
|------------|--------------|--------------|
| 发起主体 | 个人或受害者 | 国家检察机关 |
| 司法主动性 | 完全被动受理 | 主动侦查起诉 |
| 社会影响 | 侧重个体权益 | 维护公共利益 |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诉讼制度演变,可参考的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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