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o judiciorum privatorum
illicit; personal; private; secret; selfish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私訴程式(Private Prosecution)指由個人或非政府實體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法律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起訴權不專屬于公訴機關。根據普通法系傳統,英國《1985年犯罪起訴法》第6條明确保留公民發起私訴的權利,加拿大《刑事法典》第504條亦規定特定情況下個人可啟動刑事訴訟。
該程式包含三個要件:1. 主體適格性,起訴人需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或經法院特别許可;2. 證據充分性,需達到"表面上成立"(prima facie)的證明标準;3. 程式合規性,須遵循《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文書格式與呈遞流程。香港《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14部詳細規定私訴案件需經裁判法院轉介高等法院的程式機制。
比較法視角下,私訴程式與公訴程式形成互補關系。牛津大學法學院的實證研究顯示,英國每年約0.2%的刑事案件通過私訴程式啟動,主要涉及商業欺詐、名譽侵權等公訴機關未立案的特殊案件類型。但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私訴程式不得損害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
注:本文法律條款援引自英國司法部官網立法數據庫、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及《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專業釋義。
私訴程式是古代法律體系中的一種訴訟形式,其核心特征是由私人主動發起訴訟,司法機關僅被動受理。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起源
私訴程式(Private Prosecution)起源于古羅馬奴隸制社會,指案件必須由受害人或其他私人主體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遵循“沒有告訴人就沒有法官”的原則。這種程式強調個人在司法活動中的主導性,區别于國家主動介入的“公訴”。
曆史背景與演變
古羅馬末期,隨着統治階級意識到犯罪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逐漸從私訴轉向糾問式訴訟(即公訴)。私訴的衰落反映了法律從個人權利救濟向國家權力主導的轉變。
主要特點
與現代自訴的區别
現代法律中的“自訴”概念(如中國刑事訴訟法)雖與私訴有相似性,但自訴範圍受法律嚴格限制(如诽謗、虐待等特定案件),且司法機關仍保留一定監督權,不完全等同于古代私訴的完全私人化屬性。
與公訴程式的對比
|對比項 |私訴程式 |公訴程式 |
|------------|--------------|--------------|
| 發起主體 | 個人或受害者 | 國家檢察機關 |
| 司法主動性 | 完全被動受理 | 主動偵查起訴 |
| 社會影響 | 側重個體權益 | 維護公共利益 |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訴訟制度演變,可參考的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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