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heriffdom
【法】 common serjeant; common serjeant-at-law; judicial magistrate
magistrate; sheriff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计】 OR
duty; headship; ministration; place; post
【化】 job
【经】 position
司法行政官(Judicial Administrator)在法律体系中通常指负责法院行政事务及部分司法辅助职能的人员。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对其管辖与职务进行解释:
中文释义
司法行政官指在法院系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及辅助性司法职能的公职人员,其核心职责涵盖案件流程管理、司法资源配置及部分非审判性法律事务。《法律辞典》定义其为"协助法官处理程序性事务,维护法庭秩序的专职人员"。
英文对应概念
《元照英美法词典》明确"magistrate"包含"行使有限审判权的基层司法官员"职能。
程序事务管理
监督案件流程进度,包括立案审查、卷宗管理及庭审排期,确保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时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职能规范》)。
司法执行权
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例如财产查封、扣押及强制迁出等,具体权限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约束。
法庭秩序维护
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行使庭审秩序管控权,对扰乱法庭行为采取警告、带离等强制措施。
职能类别 | 具体职责 |
---|---|
行政辅助 | 管理司法档案、协调陪审员遴选、法庭设施维护 |
执行实施 | 办理财产查控、拍卖变卖、执行款物发放 |
调解辅助 | 主持诉前调解(如家事纠纷、小额债务),制作调解协议书 |
司法建议 | 就审判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向相关机构发送改进建议函 |
中国法律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司法行政人员需"依法履行案件管理、执行实施等职责"(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际比较视角
联合国《司法独立性基本原则》第11条指出:"司法行政官员应保障审判活动免受不当行政干预"(UNODC文献)。
需区分中国语境下"司法行政官"与英美"sheriff"的差异:前者属法院内设行政岗位,后者为独立执法体系。相关职能对比详见《比较司法制度研究》(张千帆著,法律出版社2018版)第三章。
注:本文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及国际司法准则编写,职能描述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件,术语解释参考权威法律工具书。
司法行政官的“管辖或职务”主要指其在司法行政机关中承担的具体职责和职权范围。以下从定义、职责、管辖范围三方面综合解释:
司法行政官是司法行政机关内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专业人员,属于政府司法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协助保障司法程序规范运行。其工作性质偏行政而非审判,不直接参与案件裁决。
案件管理与执行
包括受理案件申请(如公证、法律援助)、监督案件执行(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
法律事务协调
司法行政支持
负责司法考试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司法系统对外交流等行政支持工作。
司法行政官的职权覆盖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领域,具体包括:
需注意“管辖”在司法行政中不同于法院的审判管辖,而是指行政管理权限的划分。例如,司法行政官可能负责某区域内法律援助资源的分配,但无权干预具体案件审判结果。
(注:和为高权威性来源,详细说明了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可作为核心依据;和补充了具体职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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