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旧时美国南部的黑奴制度
Possession is a peculiar institution. Though it is not a right, bu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law.
占有是物权制度中很有特点的一类制度,不是权利却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peculiar institution”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含义的术语,主要指19世纪美国南方对奴隶制体系的委婉称呼。该短语最早出现于1830年代,被南方政治家和经济学家用来强调奴隶制在美国社会中的“独特性”(peculiar一词源于拉丁语“peculiaris”,意为“特有的”),试图将其与全球其他地区的奴隶制度区分开来。
从社会结构角度看,“peculiar institution”反映了南方经济对种植园体系的高度依赖。历史学家Kenneth Stampp在著作《The Peculiar Institution: Slavery in the Ante-Bellum South》中指出,这一制度通过法律、宗教和文化手段将奴隶制合理化,例如引用《圣经》为奴隶制辩护,并制定《奴隶法典》限制黑人自由。
该术语的使用也暗含矛盾性:一方面,南方声称奴隶制是“地方性特殊制度”,另一方面却试图将其扩展到新领土,这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核心矛盾之一。当代学者如Edward Baptist在《The Half Has Never Been Told》中批判该短语掩盖了奴隶制的暴力本质,强调其本质是种族压迫和经济剥削的系统。
目前,该术语主要出现在历史学研究中,用于分析奴隶制在美国建国初期至内战前的政治辩论中的作用。美国国家历史博物馆的档案显示,相关文献多保存在19世纪国会记录和南方报刊社论中。
“Peculiar institution”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术语,主要用于19世纪美国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该短语由形容词peculiar和名词institution组成:
组合后字面意为“独特的制度”,实际特指美国南方的黑奴制度()。
政治委婉语
该词诞生于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蓄奴州为淡化奴隶制的争议性,将其称为“特殊制度”,以强调其“地域独特性”并回避道德批判()。
宪法关联
在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中,南方州要求联邦宪法保护这一制度,例如通过“五分之三妥协”(即1个奴隶按3/5个自由人计算国会代表权),否则拒绝签署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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