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舊時美國南部的黑奴制度
Possession is a peculiar institution. Though it is not a right, bu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law.
占有是物權制度中很有特點的一類制度,不是權利卻要得到法律的保護。
“peculiar institution”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術語,主要指19世紀美國南方對奴隸制體系的委婉稱呼。該短語最早出現于1830年代,被南方政治家和經濟學家用來強調奴隸制在美國社會中的“獨特性”(peculiar一詞源于拉丁語“peculiaris”,意為“特有的”),試圖将其與全球其他地區的奴隸制度區分開來。
從社會結構角度看,“peculiar institution”反映了南方經濟對種植園體系的高度依賴。曆史學家Kenneth Stampp在著作《The Peculiar Institution: Slavery in the Ante-Bellum South》中指出,這一制度通過法律、宗教和文化手段将奴隸制合理化,例如引用《聖經》為奴隸制辯護,并制定《奴隸法典》限制黑人自由。
該術語的使用也暗含矛盾性:一方面,南方聲稱奴隸制是“地方性特殊制度”,另一方面卻試圖将其擴展到新領土,這成為美國南北戰争的核心矛盾之一。當代學者如Edward Baptist在《The Half Has Never Been Told》中批判該短語掩蓋了奴隸制的暴力本質,強調其本質是種族壓迫和經濟剝削的系統。
目前,該術語主要出現在曆史學研究中,用于分析奴隸制在美國建國初期至内戰前的政治辯論中的作用。美國國家曆史博物館的檔案顯示,相關文獻多保存在19世紀國會記錄和南方報刊社論中。
“Peculiar institution”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術語,主要用于19世紀美國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短語由形容詞peculiar和名詞institution組成:
組合後字面意為“獨特的制度”,實際特指美國南方的黑奴制度()。
政治委婉語
該詞誕生于美國南北戰争前,南方蓄奴州為淡化奴隸制的争議性,将其稱為“特殊制度”,以強調其“地域獨特性”并回避道德批判()。
憲法關聯
在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中,南方州要求聯邦憲法保護這一制度,例如通過“五分之三妥協”(即1個奴隸按3/5個自由人計算國會代表權),否則拒絕籤署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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