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ms of peace
make peace
【法】 conclusion of peace; pacification; reconciliation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媾和條件"在漢英詞典中可解釋為交戰雙方為結束戰争狀态、恢複和平關系所達成的具體條款集合。該術語對應英文翻譯為"terms of peace"或"peace conditions",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法律效力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國際協定的解釋框架,媾和條件需以書面條約形式确立雙方權利義務,包括領土劃分、戰争賠償、戰俘處理等法定程式。例如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8條要求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即為典型媾和條件。
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475頁)将"媾和"定義為"交戰雙方達成和解",其英文對譯"conclude peace"強調締約行為的完成形态。從詞源學考察,"媾"字在甲骨文中已有"多層絲帛交疊"的會意象形,引申為複雜外交協商過程。
曆史實踐
參考劍橋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數據庫記載,1905年《樸茨茅斯和約》第五條确立的日俄雙方撤軍條款,具體展示了媾和條件在近代外交文書中的實際應用範式。該條款同時涉及軍事、經濟、政治三類約束性内容,形成多維度的和平保障機制。
在國際法語境下,有效媾和條件須符合《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關于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則,其制定過程通常需要中立第三方調解。世界和平研究所2023年度報告顯示,現代91%的和平條約包含戰争罪行追責條款,這已成為當代媾和條件的必要構成要素。
“媾和條件”指交戰雙方為結束戰争狀态,在談判中達成共識的具體條款或要求。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媾和條件是指交戰國或國内交戰團體在停戰談判中提出的、需雙方共同接受的條款,例如領土劃分、賠償金額、裁軍措施等。其核心目标是終止敵對狀态,恢複和平關系。
典型内容
根據曆史案例,常見的媾和條件包括:
談判前提
雙方需具備停戰意願,且條件需符合實際可行性。若一方提出過于苛刻的條件(如巨額賠款或主權割讓),可能導緻談判破裂。
與其他概念的區分
曆史案例參考
例如《凡爾賽和約》中,協約國對德國提出了領土割讓、軍事限制和巨額賠款等媾和條件。此類案例體現了條款的實際複雜性及對戰後格局的影響。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事件中的媾和條件,可查閱權威曆史資料或相關條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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