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vate practitioner
each; individual
【法】 individual; man; private person
【法】 practician; practioner
個人開業者(gè rén kāi yè zhě)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獨立開展專業服務或經營活動,不隸屬于任何機構或雇主的自然人從業者。其核心特征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常見于醫療、法律、咨詢等領域。
中文釋義
指以個人名義注冊登記,獨立提供專業服務或商品經營的從業者,需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與經濟風險。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英文譯法
獨立性
不受雇于機構,自主決定服務内容、定價及工作時間。
例:個人開業醫師(Private Practitioner)獨立診斷患者,區别于醫院雇員。
專業資質要求
需通過法定資格考試并獲取執業許可證(如《醫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證》)。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五條
登記與納稅義務
須辦理工商登記(個體工商戶執照)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及增值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辦法》
術語 | 關鍵差異 | 英文對應 |
---|---|---|
個人開業者 | 需固定場所+專業資質 | Sole Practitioner |
自由職業者 | 無固定場所,項目制合作 | Freelancer |
個體工商戶 | 涵蓋小商品經營者,無需專業資質 | Self-employed Business |
法律定義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指在法律允許範圍内,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醫療行業規範
國家衛健委《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規定,個人開業醫師須在注冊執業地點獨立行醫。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
稅務認定标準
國家稅務總局界定個人開業者需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個人開業者”通常指獨立創辦并經營商業實體或專業服務的個體,其核心含義和職責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詞義解析
“開業”指企業、商店或診所等正式啟動經營活動。結合“個人”限定,特指由個體獨立承擔籌備、運營責任的經營主體,如個體戶、私營診所、律所等。
法律身份
需完成工商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運營。職業身份通常登記為“個體戶”或“私營業主”,兼具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的雙重屬性。
籌備階段
運營階段
根據《開業崗位職責彙編》,個人開業者需具備項目管理、市場分析及溝通協作能力。此外,開業初期可能經曆“試運營”階段,之後通過典禮标志正式營業。
如需進一步了解注冊流程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工商管理部門指南或相關創業支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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