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use of bankruptcy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cause; reason; account; consideration; matter; subject; wherefore; why
【醫】 cause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破産原因"(Bankruptcy Grounds/Causes of Bankruptcy)指觸發破産程式啟動的法定條件或事實狀态,是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法律認定标準。以下是專業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破産原因包含兩種情形:
債務人因資金短缺、信用崩潰等持續無法償還已到期債務,且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需同時滿足"債務已到期""債務人明确表示或事實行為表明無法清償""停止清償呈持續狀态"三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
在英美破産制度中,破産原因統稱為"Acts of Bankruptcy",具體包括:
術語對照:
- 破産原因 → Grounds for Bankruptcy
-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Failure to Pay Due Debts
- 資不抵債 → Balance-Sheet Insolvency
-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Cash-Flow Insolvency
認定維度 | 中國司法實踐要點 | 英美法參考依據 |
---|---|---|
債務履行 | 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或長期欠薪/稅款 | 《美國破産法》§303(h)(1) |
資産負債 | 審計報告/資産評估顯示資不抵債 | 《英國破産法》Section 123(2) |
經營狀态 | 停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靠借款償付利息 | In re All Media Properties案 |
法律效力說明:破産原因是破産申請的實質要件,直接決定法院是否受理案件。債務人/債權人需提供財務報表、催款證明等證據鍊證實其存在(《破産法》第七條)。
破産原因是破産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并達到法定破産界限的法律事實。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構成要件及常見類型進行綜合解釋: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2條,破産原因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同時存在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狀态。其核心特征包括: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指債務人因喪失流動性,無法履行已到期且債權人請求支付的債務,此為啟動破産程式的核心前提()。
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資不抵債)
即資産負債表上總資産低于總負債,屬于靜态清償能力評價()。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指即使資産未資不抵債,但存在經營停滞、信用喪失等導緻無法實際履行債務的動态清償障礙()。
根據《破産法解釋(一)》,上述第2或第3項隻需滿足其一即可啟動破産程式()。
除法定要件外,實踐中導緻破産的常見原因包括():
破産原因的界定旨在():
需注意與破産能力(即主體資格)區分:破産能力解決“誰可以破産”,而破産原因解決“何時破産”()。
破産原因既是法律事實判斷标準,也是破産程式的“啟動閥”。其通過客觀化标準平衡多方權益,成為現代破産制度實現債務公平清償與市場主體退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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