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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原因英文解釋翻譯、破産原因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ause of bankruptcy

分詞翻譯:

破産的英語翻譯: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原因的英語翻譯:

cause; reason; account; consideration; matter; subject; wherefore; why
【醫】 caus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破産原因"(Bankruptcy Grounds/Causes of Bankruptcy)指觸發破産程式啟動的法定條件或事實狀态,是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法律認定标準。以下是專業解析:


一、核心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破産原因包含兩種情形:

  1.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Failure to Pay Due Debts)

    債務人因資金短缺、信用崩潰等持續無法償還已到期債務,且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需同時滿足"債務已到期""債務人明确表示或事實行為表明無法清償""停止清償呈持續狀态"三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

  2. 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Insolvency)
    • 資産負債表标準:總資産 < 總負債(扣除不确定負債)
    • 現金流标準:無法通過經營、融資等方式獲得足額資金償還債務(《破産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

二、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在英美破産制度中,破産原因統稱為"Acts of Bankruptcy",具體包括:

術語對照:


三、司法實踐認定标準

認定維度 中國司法實踐要點 英美法參考依據
債務履行 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或長期欠薪/稅款 《美國破産法》§303(h)(1)
資産負債 審計報告/資産評估顯示資不抵債 《英國破産法》Section 123(2)
經營狀态 停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靠借款償付利息 In re All Media Properties

四、權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11〕22號)
  3. 《美國破産法典》(11 U.S.C. Chapter 3)
  4. 《英國破産法1986》(Insolvency Act 1986, Part IX)
  5. Black's Law Dictionary "Act of Bankruptcy" 詞條(Thomson Reuters)

法律效力說明:破産原因是破産申請的實質要件,直接決定法院是否受理案件。債務人/債權人需提供財務報表、催款證明等證據鍊證實其存在(《破産法》第七條)。

網絡擴展解釋

破産原因是破産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并達到法定破産界限的法律事實。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構成要件及常見類型進行綜合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2條,破産原因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同時存在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狀态。其核心特征包括:

  1. 雙重标準:需同時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與資産/清償能力不足中的任一條件。
  2. 客觀性:表現為債務人停止支付租金、稅款、員工薪資等必要開支的持續性行為。

二、具體構成要件

  1.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指債務人因喪失流動性,無法履行已到期且債權人請求支付的債務,此為啟動破産程式的核心前提()。

  2. 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資不抵債)
    即資産負債表上總資産低于總負債,屬于靜态清償能力評價()。

  3.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指即使資産未資不抵債,但存在經營停滞、信用喪失等導緻無法實際履行債務的動态清償障礙()。

根據《破産法解釋(一)》,上述第2或第3項隻需滿足其一即可啟動破産程式()。

三、常見實際誘因

除法定要件外,實踐中導緻破産的常見原因包括():

四、制度價值與功能

破産原因的界定旨在():

  1. 平衡利益:通過法定标準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産申請,同時避免債務人“逃廢債”;
  2. 程式保障:為法院提供明确裁判依據,确保破産程式公平清理債務。

五、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需注意與破産能力(即主體資格)區分:破産能力解決“誰可以破産”,而破産原因解決“何時破産”()。

破産原因既是法律事實判斷标準,也是破産程式的“啟動閥”。其通過客觀化标準平衡多方權益,成為現代破産制度實現債務公平清償與市場主體退出的基石。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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