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ocumentary against payment
在國際貿易與法律框架下,"付款後交付單據"指買賣雙方約定以支付對價作為物權憑證轉移的前提條件。該條款常見于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和付款交單(D/P)交易模式,其核心要素包含:
法律依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8條,買方在沒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付款,但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改變此規則。付款後交付單據的約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的特殊履行順序。
國際慣例标準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5條明确規定,銀行處理單據時遵循"表面相符"原則,在确認付款義務履行後即釋放提單、保險單等物權憑證。
單據交付流程
包括三個階段:(1)賣方将商業發票、裝箱單、質檢證書等寄交指定銀行;(2)買方完成電彙/TT或承兌彙票後;(3)銀行根據SWIFT系統MT700報文指令轉交正本海運提單,完成貨物控制權轉移。
風險控制機制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建議采用CIF或CIP條款時,需配套投保倫敦保險協會條款(ICC),确保單據交付前貨物風險已通過保險轉移。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結算方式,其核心是“進口方付清貨款後,銀行才交付貨運單據”。以下是詳細解釋:
付款交單指出口方委托銀行收款時,要求代收行必須在進口方(付款人)全額支付貨款後,才能将提單、發票等商業單據交給對方。這種方式以付款為交單條件,降低了出口方的收彙風險。
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分為兩種類型:
① 出口方按合同發貨并準備單據;
② 委托托收行通過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單據;
③ 進口方按約定(即期/遠期)支付貨款;
④ 代收行确認收款後釋放單據,進口方憑單提貨。
如需了解其他結算方式(如信用證、承兌交單)的區别,可進一步查閱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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