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presentative director
delegate; deputation; deputy; represent; commissary; representation
representative
【經】 on behalf of; panel; rep
trustee
【經】 director
代表董事(Representative Director)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核心職位,通常指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行使法定職權的董事。在漢英法律術語中,該職位對應“Representative Director”或“Executive Director”,具體含義因法域而異: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代表董事在我國常指向“執行董事”,即在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中行使董事會職權的個體。其職責包括籤署法律文件、主持股東會議及監督公司運營。
職權範圍
代表董事擁有代表公司對外締約、訴訟及資産處置的法定權限。例如日本《會社法》規定,代表取締役(代表董事)需在商業登記中公示,其簽名具有公司法律效力。此類職權通常受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決議限制。
跨法域差異
代表董事需對公司合規經營負責。如違反忠實義務或造成公司損失,可能承擔民事賠償及行政責任。我國《民法典》第62條明确,法定代表人(含代表董事)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向其追償。
“代表董事”是公司治理中的特定角色,通常指經董事會授權、能夠對外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董事。以下從定義、職責、法律依據等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代表董事屬于董事會的核心成員,由股東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産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其産生方式包括:
類型 | 代表董事 | 普通董事 |
---|---|---|
權限範圍 | 對外代表公司籤署法律文件 | 僅參與内部決策 |
産生方式 | 董事會指定或章程規定 | 股東會/職工會選舉 |
責任範圍 | 需承擔更高的法律連帶責任 | 一般限于決策失誤責任 |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可決定公司經營方針,而代表董事的權限需通過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決議明确。若公司未設董事會(如小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可兼任代表董事。
提示:不同公司對代表董事的具體授權可能存在差異,建議通過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信息确認具體權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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