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process
deal with; dispose; handle
【醫】 disposal
【經】 disposition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處置法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是指規範行政機關對特定事項或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裁決的法律規則或程式。其英文對應術語為"Law of Disposition" 或"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Law",具體含義需結合法律體系分層理解:
指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單方決定或強制措施,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例如:
該含義強調公權力的執行效力,對應英文術語為"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行政處置)。
指通過法定程式對財産、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最終安排,常見于物權法或執行程式。例如:
此層面體現資源的再分配效力,英文常譯為"Disposition" 或"Alienation"(轉讓)。
特指規範處置行為的程式性法律框架,核心包括:
此類規則在比較法上稱為"Rules of Dispositional Procedure"。
(注:為符合學術規範,建議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或Westlaw檢索原文條款及釋義。)
“處置”是一個多維度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法律領域的定義尤其具有特殊性:
基本含義
指對事物進行安排、處理或處罰,包含應對、決斷等行為。例如《漢書·薛宣傳》中“處置什器”即指對物品的安排管理。
延伸含義
包含懲治(如“依法處置”)、應對複雜情況(如宋《樂庵語錄》“當煩劇時處置”)等用法。
行政法定義
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8條,處置特指通過焚燒、物化處理或填埋等方式改變固體廢物性質,達到減量、去害等環保目的的行為。
刑法界定
污染環境罪中的“處置”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
量刑标準
根據《刑法》第338條,非法處置放射性/有毒物質等行為,可處3年以下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嚴重情節(如在水源地處置)最高可判7年以上。
法律語境中的“處置”與日常用語的核心差異在于:
(注:以上法律條款可通過中國人大網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查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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