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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監護人英文解釋翻譯、監督監護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rrogate guardian

分詞翻譯:

監督的英語翻譯: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監護人的英語翻譯: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監督監護人”(Supervisory Guardian)是指由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指定,對主要監護人(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指導與評估的獨立第三方個人或機構。其核心職責是确保被監護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依據

  1. 中文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當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時,法院可依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監督監護人的角色隱含于後續監督機制中,實踐中由民政部門、居委會或專業組織承擔監督職能。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英文對應術語

    • Supervisory Guardian:強調對監護行為的持續監督(如美國部分州立法)。
    • Guardian ad Litem:特指訴訟中代表兒童利益的臨時監護人(英美法系常見)。
    • Oversight Guardian:用于監督公共監護機構的履職情況(如英國監護制度)。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Guardianship Terminology


二、職責與權限範圍

監督監護人的核心職能包括:

  1. 行為監督

    定期審查監護人的照護行為、財務管理和醫療決策,确保符合被監護人最佳利益。

    法律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

  2. 風險幹預

    發現監護人虐待、忽視或侵吞財産時,向法院申請緊急保護措施。

    案例參考:美國《統一監護程式法案》(Uniform Guardianship Act)要求監督人提交年度履職報告。

    來源:Uniform Law Commission, UGPA Summary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術語 監督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
任命主體 法院或監督機構 法律規定(如父母)或法院指定
職能 監督、報告、建議 直接履行監護職責
獨立性 必須中立,無利益沖突 可能與被監護人有親屬關系

四、實踐應用場景


權威參考文獻

  1. 中國法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民政部門監督職責)
  2. 國際标準: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自主決策與監護監督)
  3. 學術釋義:《元照英美法詞典》對“Guardian ad Litem”的司法角色闡釋
  4. 實踐指南:美國國家司法學院(NJC)《監護制度改革手冊》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現有法律資料,“監督監護人”這一表述可能存在概念上的混淆。結合相關法律定義及職責劃分,可以分以下角度解釋:

一、概念澄清

“監督監護人”并非法律術語,可能涉及兩種理解:

  1.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監督職責
    監護人需監督被監護人(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保障其人身和財産安全。例如,管理被監護人財産、代理民事活動等。

  2. 對監護人的監督機制
    法律設置了監護監督制度,即通過第三方(如監護監督人或法院)監督監護人履職。例如,當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時,監督機構可介入幹預。

二、法律監督機制的具體内容

  1. 監護監督人
    部分國家或地區設立專門的監護監督人,負責監督監護人是否合法履職,并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利益沖突時保護後者權益。

  2. 法律責任約束
    若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如未妥善管理被監護人財産)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如虐待、侵占財産),需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三、監護人的核心職責

監護人本身的職責包含兩方面(綜合、2、4):

  1. 人身監護

    • 保護被監護人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 進行必要的教育和照顧
    • 代理醫療、教育等法律行為
  2. 財産監護

    • 管理被監護人財産,防止不當損失
    • 代理財産相關的民事活動(如籤訂合同、繼承遺産)

四、總結

監督監護人的核心意義在于雙重保障:既要求監護人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督保護義務,又通過法律機制對監護人行為進行再監督,确保被監護人權益不受侵害。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監護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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