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rogate guardian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監督監護人”(Supervisory Guardian)是指由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指定,對主要監護人(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指導與評估的獨立第三方個人或機構。其核心職責是确保被監護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中文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當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時,法院可依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監督監護人的角色隱含于後續監督機制中,實踐中由民政部門、居委會或專業組織承擔監督職能。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英文對應術語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Guardianship Terminology
監督監護人的核心職能包括:
行為監督
定期審查監護人的照護行為、財務管理和醫療決策,确保符合被監護人最佳利益。
法律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
風險幹預
發現監護人虐待、忽視或侵吞財産時,向法院申請緊急保護措施。
案例參考:美國《統一監護程式法案》(Uniform Guardianship Act)要求監督人提交年度履職報告。
來源:Uniform Law Commission, UGPA Summary
術語 | 監督監護人 | 法定監護人 |
---|---|---|
任命主體 | 法院或監督機構 | 法律規定(如父母)或法院指定 |
職能 | 監督、報告、建議 | 直接履行監護職責 |
獨立性 | 必須中立,無利益沖突 | 可能與被監護人有親屬關系 |
來源: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hild Protection Convention
根據現有法律資料,“監督監護人”這一表述可能存在概念上的混淆。結合相關法律定義及職責劃分,可以分以下角度解釋:
“監督監護人”并非法律術語,可能涉及兩種理解: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監督職責
監護人需監督被監護人(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保障其人身和財産安全。例如,管理被監護人財産、代理民事活動等。
對監護人的監督機制
法律設置了監護監督制度,即通過第三方(如監護監督人或法院)監督監護人履職。例如,當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時,監督機構可介入幹預。
監護監督人
部分國家或地區設立專門的監護監督人,負責監督監護人是否合法履職,并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利益沖突時保護後者權益。
法律責任約束
若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如未妥善管理被監護人財産)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如虐待、侵占財産),需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監護人本身的職責包含兩方面(綜合、2、4):
人身監護
財産監護
監督監護人的核心意義在于雙重保障:既要求監護人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督保護義務,又通過法律機制對監護人行為進行再監督,确保被監護人權益不受侵害。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監護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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