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ster mariner
merchantman; trader
【經】 mercantile marine; merchant marine; merchant service; merchant ship
merchant vessel; trader
barratry; captain; shipman; shipmaster; skipper
【經】 merchant captain; ship-master
商船船長(Merchant Ship Captain)是商業船舶的最高負責人,其英文對應術語為“Master”或“Captain of a Merchant Vessel”。根據國際海事法規及行業慣例,商船船長需同時具備航海技術能力與綜合管理職責,具體包含以下核心職能:
航行指揮與安全管理
船長全權負責船舶航行安全,需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制定航線、監控氣象并執行應急響應。在極端情況下,船長有權宣布棄船以保障人員安全(國際海事組織,IMO标準)。
貨物監管與商業責任
作為船舶代理人,船長需确保貨物裝卸符合《海牙-維斯比規則》對提單條款的履行,監督貨物積載方案以避免貨損(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指南)。
法律代表與文書籤署
船長依法具備公證人職能,可籤署海事聲明、共同海損聲明等法律文件,并在船舶登記國法律框架下行使準司法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4條)。
船員管理與國際合規
根據《國際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标準公約》(STCW),船長需确保全體船員持證適任,并監督工作休息時間符合《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要求。
環境保護與事故響應
依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船長須制定油污應急計劃,并在漏油事故中承擔第一報告及初期處置責任(國際海事組織污染防治手冊)。
“商船船長”指在商業運輸船舶(即商船)上擔任最高管理職務的負責人,負責船舶航行安全、貨物運輸及船員管理等工作。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詳細解釋:
商船
指用于載運貨物和旅客的民用船舶,主要承擔貿易運輸任務,具有載運量大、運營成本低的特點。
船長
根據各國海商法,船長是船舶的法定最高指揮官,需持有適任證書,并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将船長與船員統稱為“船員”,但船長擁有特殊權力。
航行與安全管理
貨物與人員管理
法律與公證職能
權利
義務
從事國際航行的商船船長需持有海員證及適任證書,并通過定期安全培訓。
總結來看,商船船長是兼具技術、管理與法律職能的核心角色,需在複雜環境中平衡安全、效率與合規性。更多細節可參考海商法相關條文或航運公司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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