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ue influence
"不當壓力"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主要指通過非正當手段施加的精神強制或威脅。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術語對應英語表述"undue influence",特指利用信任關系或特殊地位對他人意志施加不當控制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要素:施壓方存在支配性地位、采用非正常說服手段、導緻被施壓方喪失自由意志。
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民法典》第150條将此類行為歸類為"脅迫",明确其法律後果為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指出,通過持續精神壓迫迫使相對方作出非自願承諾,可構成《刑法》第238條"強迫交易罪"的要件。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将該詞條拆解為"不當"(improper)與"壓力"(coercion)的組合,強調行為手段超出社會公認的合理界限。美國法律學會《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892B條将此定義為"通過心理操控破壞決策自主性"的特殊侵權類型。
“不當壓力”是一個多維度概念,主要涉及社會、心理等領域的負面施壓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不當壓力(undue pressure)指施加給個人或群體的過度、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壓力,可能迫使其做出違背意願、道德或理性的決策。例如職場中通過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加班,或商業談判中利用不對等地位脅迫對方接受條款。
普通壓力(如工作截止期限)可能具有激勵作用,但不當壓力具有以下特征:
不當壓力可能引發決策失誤(如財務風險)或信任崩塌(如團隊矛盾)。應對建議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壓力類型,可參考[有道詞典]()對“undue pressure”的釋義,或[天氣加]()對壓力心理機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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