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itim
especially; special; spy; unusual; very
【化】 tex
ask sb. to stay; grow; leave; remain; stay
cent; dispart; distribute; divide; marking; minute
【計】 M
【醫】 deci-; Div.; divi-divi
特留分(Statutory Reserved Portion)是繼承法中的核心概念,指被繼承人在處分遺産時依法必須為特定法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限度遺産份額,即使遺囑内容與此沖突也須優先保障。該制度源于大陸法系的「強制繼承」理念,旨在平衡遺囑自由與家庭倫理的沖突。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特留分具有三個特征:
比較法視角下,德國《民法典》第2303條規定的Pflichtteilsrecht、日本《民法》第1028條「遺留分」制度,均體現類似立法價值取向。中國現行制度主要規定于《民法典》第1141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該制度的社會功能體現在:
在涉外繼承案件中,特留分可能引發法律沖突。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4條,遺産管理事項通常適用遺産所在地法,但涉及不動産時適用不動産所在地法。
特留份(又稱必留份、保留份)是繼承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法律強制要求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為特定法定繼承人保留的必要遺産份額,其核心在于限制遺囑自由以保護弱勢繼承人的權益。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特留份源于羅馬法,通過規定特定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份額,限制被繼承人任意處分遺産的自由。若遺囑未保留該份額,相關處分可能無效。
適用對象
強制保留
遺囑若未保留特留份,遺産處理時需先補足必要份額,剩餘部分方可按遺囑分配。例如,中國《民法典》第1141條明确要求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産。
胎兒權益
遺産分割時必須保留胎兒份額,若胎兒出生為死體,該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
若某人立遺囑将全部財産贈與他人,但其有未成年子女或無勞動能力的配偶,則遺囑中必須為這些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否則該部分遺囑無效,法院可裁定補足。
提示:各國特留份規定差異較大,具體適用需參考當地法律。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查閱《民法典》第114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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