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被诽謗者;被告,被控告者
n.|accused person/indictee;被诽謗者;被告,被控告者
"libellee"(也拼作libelee)是一個法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詞義核心
指被诽謗者或被控告者,常見于宗教法庭(ecclesiastical court)或海事法庭(admiralty court)的诽謗案件中。例如在離婚訴訟中,被告方可能被稱為libellee。
詞源與詞性
源自法語詞彙"libelle"(诽謗性短文),詞尾"-ee"表示被動接受者,因此構成名詞。其對應主動形式為libeller(诽謗者)。
發音與拼寫
英語發音為/laɪbəˈliː/(英美發音一緻),注意與法語詞"libelle"(讀作[libεl])以及德語詞"Libelle"(蜻蜓/水準器)區分。
應用場景
主要出現在法律文書中,如曆史上著名的Dalton離婚案(1965年)中,被告Helen Maria Dalton被稱為libellee。現代法律體系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逐漸被更通用的"defendant"替代。
若需了解具體法律案例或不同語言中相似拼寫詞的差異,可參考上述來源網頁。
詞性: 名詞
發音: [li-bel-ee]
定義: 被文字诽謗或诋毀的人,也可以指被控告或起訴的人。
用法: 此詞用于法律術語中。
解釋: Libellee是指在法律程式中被起訴或控告的人。這個詞通常用于民事或刑事訴訟中。
例句:
近義詞: defendant, accused, respondent
反義詞: plaintiff, acc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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