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原告;诽謗者;控告人
n.|plaintiff/claimant;原告;诽謗者;控告人
Libellant(名詞)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指在教會法院或海事法院中提起正式書面訴訟(即“libel”)的原告方。該詞源自拉丁語“libellus”,意為“小冊子”或“書面聲明”,曆史上用于描述以書面形式提交的控告文件。
在法律語境中,libellant的角色與普通法院中的“plaintiff”(原告)類似,但其適用範圍具有特定曆史背景。例如,在18至19世紀的英國海事法庭中,libellant通常指因船舶碰撞、貨物損失等海事糾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如今,這一術語更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司法管轄區(如某些宗教法庭)。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将其定義為“在教會法院或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者”,并強調其與現代“起訴人”概念的區别在于程式形式和管轄機構的不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48年“The Steamboat Orleans v. Phoebus”案中也明确使用該詞指代海事案件中的起訴方。
"Libellant"(也可拼寫為"libelant")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以下兩種語境:
海事法與教會法中的含義
指在海事法庭或教會法庭中提起訴訟的原告方。這種用法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法律體系,原告需提交書面訴狀(libel)啟動訴訟程式。
诽謗訴訟中的含義
在普通法體系中,特指提起書面诽謗(libel)訴訟的原告。與口頭诽謗(slander)不同,libel強調通過文字、圖片等永久形式實施的诽謗行為。
詞源與現狀
該詞源自拉丁語"libellus"(小冊子/書面聲明),現多被視為古舊用法,現代法律文件更常用"plaintiff"或"claimant"替代。例如,美國聯邦訴訟規則自1938年起已用"complaint"取代"libel"作為訴狀名稱。
例句參考
"The libellant filed a claim for damages caused by the ship's collision."(原告就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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