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RE
n. 固執;無法實施;不能實施的事項
The invalid contract in China bears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illegality, impracticability , original invalidity and deserved invalidity.
我國的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無效性和當然無效性的法律特征。
n.|persistence/obstinacy;固執;無法實施;不能實施的事項
"Impracticability"(不可行性)是一個法律和日常用語中的專業術語,指某件事因客觀條件限制而無法實際執行或實現的特性。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一是理論可行但實際操作中存在無法克服的障礙;二是繼續履行将導緻不合理的高昂代價或危險。
在法律領域,該概念主要體現在合同法中。《美國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61條将其定義為"因不可預見的極端困難或費用導緻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例如:建築承包商籤約後發現施工地存在未知的地質斷層,繼續施工将産生十倍預算成本,此時可主張合同存在impracticability而要求免責。
該術語與"impossibility"(不可能性)存在區别:前者強調執行難度超出合理範圍,但不等于絕對不可能。牛津法律辭典指出,當代法律實踐中,impracticability的認定标準已從物理不可能擴展到經濟不可行。
在工程管理領域,ISO 31000風險管理标準将impracticability評估列為風險處置的重要環節,建議當風險控制成本超過預期損失三倍時,可判定為不可行方案。這種量化标準為專業判斷提供了參考依據。
詞源學角度分析,"impracticability"由拉丁語前綴"im-"(否定)、"practicabilis"(可行)及名詞後綴"-ity"構成,最早見于1606年英國財産法文獻,用于描述土地權利行使的現實障礙。
以下是關于impracticability 的詳細解釋:
Impracticability 是名詞,表示“無法實施、不可行的事項”,強調因客觀條件限制導緻某事難以或不可能執行。在法律或正式語境中,常指合同履行中的“履行不能”或“履行艱難”。
該詞多用于正式文本或法律文件,日常交流中更常用“unrealistic” 或“not feasible” 替代。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應用場景,可參考權威例句。
country parkgravitypossiblydream upyearncorsairfrumpierhillingmergesnominatingpurpquantifyingscurvierspindlessprayingwickerelectrical wiringfont sizefried chickeninsect biteinstructional objectiveson the journeyone ofvain gloryausformingbaseplateBCObrazilwoodembryologicalmetacompi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