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RE
n. 固执;无法实施;不能实施的事项
The invalid contract in China bears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illegality, impracticability , original invalidity and deserved invalidity.
我国的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性和当然无效性的法律特征。
n.|persistence/obstinacy;固执;无法实施;不能实施的事项
"Impracticability"(不可行性)是一个法律和日常用语中的专业术语,指某件事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实际执行或实现的特性。其核心含义包含两层:一是理论可行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二是继续履行将导致不合理的高昂代价或危险。
在法律领域,该概念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61条将其定义为"因不可预见的极端困难或费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例如:建筑承包商签约后发现施工地存在未知的地质断层,继续施工将产生十倍预算成本,此时可主张合同存在impracticability而要求免责。
该术语与"impossibility"(不可能性)存在区别:前者强调执行难度超出合理范围,但不等于绝对不可能。牛津法律辞典指出,当代法律实践中,impracticability的认定标准已从物理不可能扩展到经济不可行。
在工程管理领域,ISO 31000风险管理标准将impracticability评估列为风险处置的重要环节,建议当风险控制成本超过预期损失三倍时,可判定为不可行方案。这种量化标准为专业判断提供了参考依据。
词源学角度分析,"impracticability"由拉丁语前缀"im-"(否定)、"practicabilis"(可行)及名词后缀"-ity"构成,最早见于1606年英国财产法文献,用于描述土地权利行使的现实障碍。
以下是关于impracticability 的详细解释:
Impracticability 是名词,表示“无法实施、不可行的事项”,强调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某事难以或不可能执行。在法律或正式语境中,常指合同履行中的“履行不能”或“履行艰难”。
该词多用于正式文本或法律文件,日常交流中更常用“unrealistic” 或“not feasible” 替代。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应用场景,可参考权威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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