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在外地居官治事。 明 王世贞 《与徐子与书》:“不佞寄理 吴兴 ,幸不为吏民所厌恶。”
“寄理”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语素拆分角度解析。“寄”本义为“托付、依附”,《说文解字》释作“寄,托也”;“理”指“治理、条理”,《玉篇》载“理,治玉也”。组合后,“寄理”在古汉语中有两层引申义:
其一指依托于某种规律或准则进行治理,如《汉书·董仲舒传》中“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此天之所以寄理万物者也”,此处“寄理”强调以天道为准则治理万物。该用法可见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古代汉语词典》第3版。
其二表暂时性的管理或代理,如明代《万历野获编》载“巡抚出缺,暂由布政使寄理其事”,此处指临时性代管政务。该释义可参考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寄”字条的引申用法。
需特别说明的是,“寄理”在现代汉语中已非常用词,主要见于古籍及特定历史文献。其语义演变体现了汉语复合词“动作+目的”的构词特点,符合王力《汉语史稿》中关于动词性复合词发展的论述。
“寄理”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方向,需根据语境区分:
含义:指官员在异地任职并处理政务。
词义拆分:
文献例证:明代王世贞在《与徐子与书》中提到“不佞寄理吴兴”,意为自己在吴兴地区担任官职并处理事务。
部分资料(如)提出该词可表示“将情感寄托于某事物以寻求慰藉”,其中:
在古文或历史文献中遇到“寄理”时,优先采用“异地任职”的释义;现代语境下建议使用更常见的“寄情于物”等表达情感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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