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voluntary confession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计】 negate; NOT; not that
【医】 non-
lief; volunteer
【法】 unconstraint
confess; make a confession
【法】 confession
非自愿招供(Involuntary Confession)指在违背个人真实意愿情况下,通过威胁、虐待、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或书面供词。该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对应"involuntary confession",其核心特征在于缺乏供述者的自由意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Mississippi (1936)判例中确立,通过身体暴力获取的供词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该原则后来延伸至心理胁迫场景,包括剥夺睡眠、虚假承诺等变相逼供手段。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明确将"可能产生不可靠供述的压迫手段"列为证据排除事由。
权威法律词典《元照英美法词典》指出,非自愿招供不仅涉及取证程序违法性,更破坏司法公正基础,可能引发"毒树之果"理论下的证据链整体失效。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同样规定,通过酷刑取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法庭证据。
“非自愿招供”指在违背个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承认或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这一概念涉及法律、心理学等多个领域,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定义与核心特征
非自愿招供的核心在于“非自愿性”,即供述行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是受到外部压力(如刑讯、威胁、欺骗等)或内部因素(如精神控制、药物影响)的强制。例如,昆剧《十五贯》中描述的“若不招供,夹棍相待”即典型胁迫场景。
法律层面的争议性
在司法实践中,非自愿招供常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无效。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种规定旨在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
常见情形与影响
若涉及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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