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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招供英文解釋翻譯、非自願招供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voluntary confession

分詞翻譯:

非的英語翻譯: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自願的英語翻譯:

lief; volunteer
【法】 unconstraint

招供的英語翻譯:

confess; make a confession
【法】 confession

專業解析

非自願招供(Involuntary Confession)指在違背個人真實意願情況下,通過威脅、虐待、欺騙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的口供或書面供詞。該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對應"involuntary confession",其核心特征在于缺乏供述者的自由意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Mississippi (1936)判例中确立,通過身體暴力獲取的供詞違反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式條款。該原則後來延伸至心理脅迫場景,包括剝奪睡眠、虛假承諾等變相逼供手段。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76條明确将"可能産生不可靠供述的壓迫手段"列為證據排除事由。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非自願招供不僅涉及取證程式違法性,更破壞司法公正基礎,可能引發"毒樹之果"理論下的證據鍊整體失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5條同樣規定,通過酷刑取得的陳述不得作為法庭證據。

網絡擴展解釋

“非自願招供”指在違背個人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被迫承認或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這一概念涉及法律、心理學等多個領域,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1. 定義與核心特征
    非自願招供的核心在于“非自願性”,即供述行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是受到外部壓力(如刑訊、威脅、欺騙等)或内部因素(如精神控制、藥物影響)的強制。例如,昆劇《十五貫》中描述的“若不招供,夾棍相待”即典型脅迫場景。

  2. 法律層面的争議性
    在司法實踐中,非自願招供常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無效。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禁止刑訊逼供,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這種規定旨在保障人權和司法公正。

  3. 常見情形與影響

    • 刑訊逼供:通過肉體或精神折磨迫使招認(如提到的夾棍刑罰)
    • 誘供/騙供:以虛假承諾誘導供述(如謊稱“招供即可減刑”)
    • 心理壓迫:利用長期羁押、孤立等手段削弱當事人意志。
      此類行為可能導緻冤假錯案,損害司法公信力。

若涉及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針對性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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